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《决定》强调:“完善权力配置和运行制约机制,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。”我国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机制,是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的权力分工和协同,是党的领导和党的监督相统一基础上的制约监督。长期以来,我们党深刻洞察到,腐败的本质是权力滥用。很多消极腐败现象的滋生,都与权力配置不科学、行使不规范、监督不到位有关。党的十八大以来,无论是科学配置党政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权力和职能,规范各级党政“一把手”职责权限,还是推行权力清单制度,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,都围绕授权、用权、制权等环节而展开,划清权力边界,杜绝暗箱操作,最大限度减少权力寻租的空间。当前,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,但形势依然严峻复杂,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尚未彻底根除。必须坚定不移推进党的自我革命,进一步完善权力配置和运行制约机制,堵塞制度漏洞,规范自由裁量权,在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上持续发力、纵深推进,把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治理效能。
完善权力配置机制,做到权责法定。所有公权力都是党和人民赋予的,应该做什么、不应该做什么,都不能由权力行使者随意决定。权力的配置设定必须于法有据,法无授权不可为,法定职责必须为。一是科学配置权力。依法健全分事行权、分岗设权、分级授权制度,合理划分和科学配置各部门、岗位的权力和职责,精准界定每个部门、每个岗位的职责与权限,形成科学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。对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适度分解权力,将集中于某一个人的权力分解为多人行使;将重点岗位的权力分解到多个岗位;将集中于某一层级的权力分解到多个层级。例如,推广党政“一把手”不直接分管财务、人事、工程项目建设、行政审批、物资采购的“五个不直接分管”制度,健全“副职分管、正职监管、集体领导、民主决策”的权力运行机制。二是完善权责清单。全面建立权力清单、负面清单、责任清单,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动态调整。对权力行使的方式、顺序和时限作出明确、具体、严密的设定。三是实行定期轮岗。对在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工作达到规定期限的领导干部,需调换部门、岗位任职,降低因长期任职于同一部门、岗位而受人情、关系影响和拖累的可能性。
完善用权公开机制,做到权责透明。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。坚持以公开为常态、不公开为例外,推进权力公开透明。一是加强党务公开。依照党务公开内容和范围编制党务公开目录,抓好党务公开的内容、形式、程序和时限4个重点,在党内或者向党外公开,带动和促进其他各领域办事公开。二是加强政务公开。深化财政预算决算、部门预算决算、重大建设项目和社会公益事业等信息公开,及时主动、全面真实公开群众普遍关心、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问题,以及容易发生腐败问题领域和环节的事项。三是推进司法公开。在坚持审判流程公开、庭审活动公开、裁判文书公开、执行信息公开基础上,不断拓展司法公开渠道。四是加强各领域办事公开。企事业单位特别是教育、医疗等公共服务单位,必须结合行风治理的要求,制定政务公开目录,按照规范、实用、明了、方便的原则,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。五是建强信息平台。以信息化推动制度化、程序化,把风险防控的关键节点和要求内嵌到审批、监管等平台中,完善权力运行过程的留痕、查询、追溯机制,善于运用互联网,主动回应群众关切、接受人民监督,让权力任性、暗箱操作寸步难行。
完善责任落实机制,做到权责统一。落实责任是完善权力配置和运行制约机制的要害。有权必有责、用权受监督,是权力运行的基本原则。要盯紧权力运行各个环节,完善发现问题、纠正偏差、精准问责的有效机制,压减权力设租寻租空间。一是把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贯通起来,管好关键人、管到关键处、管住关键事、管在关键时。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,完善“三重一大”事项集体决策制度。二是强化立体式、全方位监督。针对腐败问题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和重要环节,做到权力延伸到哪里、监督就跟进到哪里,权力多大、监督就多强。以党内监督为主导,推动各类监督有机贯通、相互协调;强化近距离、全天候、常态化监督,把日常监督和信访举报、巡视巡察等结合起来,加强对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,督促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负责守责尽责。三是精准执纪问责。强化对不当用权的问责力度,对违法滥用权力、推卸应尽责任的行为,不论职位多高、权力多大,都必须追究责任,依法加以惩处,决不允许出现“破窗效应”。通过强有力问责督促权力规范有效运行,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幸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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