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关堕底橇终忘究竟怎样?
时间:2024-03-02 14:45来源:未知 作者:未知 点击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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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这位60多岁的老人,也是一脸的无奈,他不仅被强迫卖淫,还被人以“嫖资”为由,抢走了他的数百块现金和一部电话。

  张爷爷颤抖着掏出了保安公司的手机,拨通了110,然后兴奋地说道:“警官,我们被打劫了!”当警方赶到现场时,却发现了一件让人哭笑不得的事情。

  张爷爷兴奋的把昨晚发生的事情说了一遍,当时他值班的时候,保安室外面有一个女人,问他能不能进来,因为她忘记了拿钥匙,所以就让一个朋友给他拿了。

  张爷爷看她有些眼熟,就答应了下来,谁知道这个女人一进门就开始调戏张爷爷。告诉张爷爷,只要他出200元,就能让他好好服侍张爷爷一夜。

  张爷爷已经六十多岁了,根本不会考虑这个问题,他一直在努力的阻止女人,谁知道这个女人看起来至少有两百多公斤,长得人高马大,仗着自己的重量就把张爷爷给打趴下了。

  最终,女孩还是放弃了对张爷爷的侵犯,毕竟张先生的腰带还没有松开。不过,她却把张叔叔的500块现金连同一部智能机都收了起来,称之为“嫖资”。

  警方通过侦查,发现了这名妇女。她已经失去工作很久了,没有一份像样的工作,她很想做一个妓女,却没有合适的工作。最后,这个女人被判处了三年有期徒刑。

  通常,构成犯罪的主体必须是故意,除了一些特别的情形之外,本罪的主体也是故意,而且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在实施过程中导致了别人的金钱和财物的损害,从而满足了盗窃罪的要求。

  在这个案子里,这个女人取得了张叔叔的信赖,闯入了保安室,袭击了张叔叔,然后以卖淫为借口,将张叔叔的500块钱给了他,然后以此为借口,将张叔叔的钱据为己有。

  根据我国《刑法》的有关规定,以暴力、胁迫等手段,对单位处以三年至十年以下的监禁,并判处罚款。对违反本法规定的单位,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对国家安全负责的人员,实行直接管理。

  性骚扰罪与强奸罪是有区别的,它的犯罪主体与强奸罪的对象不一样,它的犯罪对象也由违反女性的意志变成了违反女性的意志。

  事实上,《刑法修正案(九)》以前,性骚扰犯罪的主体仍然是妇女,但是当人们意识到男人也要有两性关系时,就把性骚扰的客体扩大到了其他的人,从而使男人也得到了更多的保障。

  而在这个案子里,张先生明明拒绝了那个女人,但因为年纪太小,身体素质太差,张爷爷被女人给制住了,最后不得不趴在地上屈服。

  这名妇女在制服张老人时,明显采用了暴力、威胁等手段,致使张老人无力挣扎,其主观及客观情况符合强迫性侵犯犯罪的成立条件。

  如果张先生愿意跟这位女士合作,那么这起案子的性质就会从强奸罪变成卖淫、嫖娼,甚至抢劫都有可能停止,最重要的是,这件案子已经从刑事罪改成了公共罪。这其中的差距,简直就是天壤之别。

  由于张叔叔是主动与妇女交合,又给了妇女钱财,因此,在本案中,“暴力强迫”的构成要件就不存在了。这是一种自愿的行为。那就不是犯罪了。

  而在此期间,除了《刑事司法解释》中有特别的要素之外,仅限于对卖淫嫖娼进行行政处罚。所以最终两人很有可能会因为卖淫和嫖娼而被抓。

  不过,虽然张老伯很合作,但是,假如他在本案中还是遭到了人身损害或者遭受了侵犯,他还是有报警和求助的权利。

  人要自重,要爱惜自己的身体,切不可因为金钱而把自己置于危险之中。更别说是为了自己的私欲而强行要求别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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